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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血”救命帖是场骗局 网友担心“狼来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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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2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清华大学女生病危,急需稀有‘熊猫血’救命!”近日,一则这样的求救帖子在论坛、QQ群等广泛传播,并以“您一份心与贡献,可能拯救一个年轻生命”的理由要求转发。然而善良的网友很快就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邮件里列出的老师手机号根本无法联系,而且2007年年底网上就有相似的帖子。爱心岂容被践踏?通过跟帖,网友们纷纷发出愤怒的声音。
熊猫血救命帖竟是一场骗局

“帮一个小忙转下邮件,可能会挽救一条生命!清华大学08级学生吴燕,女,今年20岁,因突发亚急性肝衰竭,住院两周,病情严重,已报病危,目前急需0M 血液进行血浆置换,才可挽救。但吴燕的血型是被称为‘熊猫血’的RH阴性O型,属于非常稀有的血型,医院和昆明市希望大家能在短时间通过网络等一切途径将这个消息发布出去,以寻求更大范围帮助!万分感谢大家!”

近日,一则救命帖在各大网络论坛及QQ群内迅速传播,引起众多网友的广泛关注。该网帖最后发出求救:“希望大家能在短时间通过网络等一切途径,将这个消息发布出去,以寻求更大范围帮助!您一份心与贡献,可能拯救一个年轻生命!”帖子末尾附有两名老师的手机号码。

不少网友同情心陡增,纷纷响应帖子“号召”,在论坛、QQ、MSN等多种网络工具上转发。有热心的网友甚至通过各种途径企图帮助那些急需“熊猫血”的Rh 阴性O型的患者。一时间,不断有好心人打电话过来咨询救助的事情,也有一些企业伸出援手,希望能帮帮这个可怜的女孩子,然而人们发现帖子里列出的老师手机号根本无法联系。

通过网络搜索,网友还发现,早在2007年,网络上存在着很多类似的帖子,不同的是需要求助的学校和求助人。如原来的“中南大学长沙铁道学院06级学生吴燕”后来成了“北京工业大学试验学院学生王彤”,而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完全相同。

近日清华大学学生事务管理办公室方老师在人民网上辟谣说,网上流传清华女生吴燕急需“熊猫血”的求助帖内容不属实,近两个月不断有好心人电话咨询救助事情,希望帮帮这个女孩。但经过校方核实,本校根本不存在“08级女生吴燕”,也没有学生急需输“熊猫血”。

“有一天真的狼来了,就没人听了”

得知这个救命帖为谣言而自己被骗了,网友“VINSENY”表示内心是酸涩和愤怒的,他责问发帖者,居心何在?是闹着玩还是纯粹恶作剧?他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伤害了那些有同情心的人们,更伤害了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

你天天喊“狼来了”,有一天真的狼来了,就没人听了。

网友“文志飒”感叹道,当善良的网民被这样一次次欺骗,这样的“网络传递式”的事实还有多少可信度也就可想而知了。“熊猫血”事件中,通过网络帮助一位生命岌岌可危的人,本是一种十分可贵的精神,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可惜爱心被人利用,作为某些“心理畸形”人士娱乐的工具,如此下去,我们社会离真正的“人情冷漠”、“世态炎凉”可能也就不远了。正如网友所说:“总说人心冷漠,在爱心这样一次次被践踏后,谁能一直保有那份热情呢?”

网友“万幸天下”气愤地表示:现实中诈骗是种罪,有法律管着,网络欺骗算不算罪?欺骗我们的爱心和信任算不算罪?

网友们呼吁,网络是另一种社会求助平台是提供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的平台,而非某些人恶作剧的平台。要珍惜网络资源,更请珍惜人们的同情心。

如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

其实也不单“熊猫血”一例,近些年我们总能从BBS、E-MAIL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中看到类似的虚假信息。当你满怀同情心地点开链接时,很可能已经走入网络虚假信息发布者布置的“迷宫”内。掠夺观者同情心、满足低级趣味,甚至非法谋求钱财……这些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者,靠着“病毒式营销”的方式逐步侵害着网络的公信力。

网络虚假信息害处多多,对其绝不能姑息,论坛里网友们纷纷站出来,通过发帖支招寻求治理之道。

网友“多卡”说,刚到论坛“混”,看到这样的帖子还“涉世未深”地给人家发邮件询问情况,可是根本没有回复。后来就麻木了,看到类似的帖,就一个字——“删”!

网友“普通一兵”建议:在管理群里,禁止发此类无法验证的传言,一次警告二次踢出。

网友“笑影在线”认为,对这些欺骗网民、扰乱正常网络秩序的帖子,网络管理员及论坛版主要及时删除,防止假帖扩散,如果造成恶劣影响,可以发动人肉搜索将发帖人在网上公示,网络警察也应该发挥作用,严厉打击假帖,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要不,等到 “狼”真的来了,怎么办呢?

加强“网德”教育,倡导网民自律。网友“爱恨交加”提出,网民是网络活动的主体,网络道德的提高归根到底需要网民素质的提高。他建议在网民中倡导“网德”教育。

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给社会带来了危害。那么,虚假信息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网络经营者和信息的传播者,或以赢利为目的、或以与他人分享为目的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都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行为具有可罚性。针对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要加强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那些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民法上规定了侵权责任,刑法上则有侮辱诽谤罪,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时候,也有相关的刑法罪名。对于那些以赢利为目的的虚假信息制造和传播行为,有专家建议,应修改我国的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和监督。

也有网友们表示,网络环境治理不是单靠法律能解决的,大家都得动手。网络是虚拟的,但人不是虚拟的。从社会道德来看,网民应加强自身修养,不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这也是信息爆炸时代公民的一种社会责任。

文/《深圳特区报》
发表于 2009-9-25 09: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真是个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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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6 10: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慢慢会麻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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