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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鸭王之争”终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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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9 22: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倍受业界关注的京沪“鸭王”商标行政诉讼案,近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北京鸭王终审胜诉,“鸭王”商标将重新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核准注册。这一场持续九年的“鸭王”之争终以北京鸭王的胜出而落下帷幕。
市高院经审理查明,“鸭王”北京鸭王的商号和商标标识,经过北京鸭王的多年经营和宣传已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登记及使用日期均早于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日,且北京鸭王与上海全聚德均从事餐馆服务行业。因此认定,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文字商标损害了北京鸭王的在先商号权,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行为。
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关于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831号裁定的判决,被异议的“鸭王”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就本案记者连线了北京鸭王的代理律师,在谈到这场持续九年的商标抢注之争时马翔律师说:“‘鸭王’商标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北京鸭王依法力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也是呼吁社会各界重视烤鸭这个传统美食行业的商标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用行动去抵制不公平竞争、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原则,保护了商标注册在先权者的合法权益,北京鸭王现在才能全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和服务提升上。”
据悉,北京鸭王已经着手进行“鸭王”商标的注册申请工作。
专家视角
近年来,企业间因商标权产生的纠纷连连不断。就本案本报记者咨询了多位国内专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称,“鸭王”案非常有代表性,实际涉及到的是企业商标抢注和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即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应该如何保护。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上海全聚德申请注册“鸭王”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鸭王”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他认为,在本案中,北京鸭王商标使用在先,拥有在先商号权,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第一位商标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黄辉表示,考察本案要从北京烤鸭这个特殊产品的历史来看问题。北京鸭王是在这个背景下发展了自己的特色,北京鸭王做了很多的宣传、报道,影响力已经从北京扩散到全国各地。他认为,真正使鸭王知名度提升的应该是北京鸭王。
案件始末
与“鸭王”商标抢注案相关的两个公司,分别是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鸭王)和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全聚德)。北京鸭王成立于1997年,上海全聚德成立于1998年。
“鸭王之争”始于2000年,成立于1997年的北京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鸭王”商标,商标局以“商标不能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
2002年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申请注册“鸭王”商标也被驳回。
2003年,上海淮海全聚德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鸭王”不属行业通用术语,经多年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得以加强,故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05年,北京“鸭王”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2006年5月裁定北京“鸭王”异议理由成立,“鸭王”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海淮海全聚德于2006年6月再次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上海鸭王商标未侵犯北京“鸭王”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核准注册。这一结果让北京“鸭王”大为不服,将商评委及上海淮海全聚德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北京鸭王胜诉,法院裁定撤销商评委第2831号裁定,同时上海淮海全聚德申请注册的被疑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其后,上海淮海全聚德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2008年10月9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基本正确。因此,维持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831号裁定;被异议的“鸭王”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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